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086号罪犯沈海尧,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柳市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海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819.42元。
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07年5月10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6月24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2月、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沈海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海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0.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罪犯沈海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海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