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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2执11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敬成俊、马辉、秦虎、海玲、陈德祥、马小琳、单青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敬成俊,马辉,秦虎,海玲,陈德祥,马小琳,单青林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10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丘东。被执行人敬成俊,男,197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辉,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秦虎,男,1975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海玲,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德祥,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小琳,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单青林,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敬成俊、马辉、秦虎、海玲、陈德祥、马小琳、单青林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土地信息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141691.97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141691.97元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王海琼

审判员  丁永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逍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