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淑琴。
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淑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东
审 判 员 杨宝华
代理
审判员 庞 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新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