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720号
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裘德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晓群,女,汉族。
被告:巫建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巫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以鉴于双方进行庭外协商,故暂申请撤回对巫建红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100.5元。
审判员 李欢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