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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720号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巫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720号

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裘德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晓群,女,汉族。

被告:巫建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巫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以鉴于双方进行庭外协商,故暂申请撤回对巫建红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和泰(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100.5元。

审判员  李欢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