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2259号

黄艳邓建成与肖兴福肖兴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艳,邓建成,肖兴林,肖兴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黄艳,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邓建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肖兴林,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肖兴福,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黄艳、邓建成与被执行人肖兴林、肖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艳、邓建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冉小兵的债权13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