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黄艳,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邓建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肖兴林,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肖兴福,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黄艳、邓建成与被执行人肖兴林、肖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艳、邓建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8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冉小兵的债权13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