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超兵,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超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超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高超兵因吸毒成瘾,在桂平市木乐中心卫生院接受美沙酮替代治疗。被告人高超兵在治疗期间,违反规定,将美沙酮偷含在嘴里带离卫生院,然后将美沙酮吐进矿泉水瓶积储。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高超兵在桂平市木乐镇康连村佳龙屯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高超兵身上缴获一瓶用“怡宝”矿泉水瓶盛装的疑似美沙酮液体,净重466克。经检验鉴定,从缴获的上述可疑物中检验出美沙酮。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超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经过、证明、桂平市木乐中心卫生院治疗单位每���病人用药记录一览表、被告人高超兵的供述、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超兵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超兵犯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超兵非法持有美沙酮466克,属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高超兵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超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超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覃江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珊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