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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执230号

于政茂与张怀国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政茂,张怀国,陈洪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230号

申请人:于政茂,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

被执行人:张怀国,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

被执行人:陈洪钦,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于政茂申请张怀国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源

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