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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813号

田洪雨与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洪雨,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813号

原告:田洪雨。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铁海,该场场长。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

法定代表人:颜延华,该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雨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等待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郭 昕

审判员  王 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