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负责人侯海龙,任行长。
被执行人: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程元亮,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元亮。
被执行人:李杰。
被执行人:张东。
被执行人:刘凤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卢兴柱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