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夏某。委托代理人任运萍,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乙。
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夏某当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与被上诉人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宋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雅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泽
代理
审判员 陈 娟
代理
审判员 陈义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耀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