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055号
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萧县龙城西市西客运站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97844331P(1-1)。
法定代表人:祁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泽航、焦梓煊,江苏红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雷振。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雷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