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719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负责人:贺得刚,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卢有景,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景泰县。
被
申请人:马秀玲,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景泰县。
被
申请人:刘得江,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景泰县。
被
申请人:马莉萍,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景泰县。
被
申请人:张永吉,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景泰县。
被
申请人:王翠红,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景泰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卢有景、马秀玲、刘得江、马莉萍、张永吉、王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3015.7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区支行以其所有的甘D651**号车辆为申请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提供担保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区支行所有的甘X**号车辆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卢有景、马秀玲、刘得江、马莉萍、张永吉、王翠红的银行存款43015.7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魏天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