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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162号

黑龙江省富锦市凯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锦市龙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富锦市凯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富锦市龙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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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锦市凯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锦市龙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世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双利,男,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黑龙江省富锦市凯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龙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1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吴佩秋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