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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349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与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木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瑶,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代表人李盛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研业,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妮妮,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立杰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张仁珑担任本案主审,与

代理

审判员阚红艳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青岛金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

审判员  张仁珑

代理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