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杨素云,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卡比拉扎丽罕。申请执行人杨素云与被执行人卡比拉扎丽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
审判员百合提亚尔热合曼
审判员阿不都卡德尔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