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7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93号。负责人王力,职务行长。被告孟宪平,男,汉族,1959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胡明华,女,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与被告孟宪平、被告胡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 青
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
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