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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5410号

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政伟,苏昌琴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昌琴,王政伟,王兴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410号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世才,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苏昌琴,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政伟,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兴佑,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昌琴、王政伟、王兴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梅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