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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812号

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与叶惠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叶惠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叶惠贵,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叶惠贵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现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以再次向相关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林伟

审判员  詹先分

审判员  徐如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