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96号申请人罗万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李仕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万平与被执行人李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李仕强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2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
审判员 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