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199号原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路泰和名仕馨港10-1-15-1501。法定代表人刘海斌,经理被告傅秋芳。被告付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秋芳,付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辉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