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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818号

左伟伟与王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伟伟,王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818号

原告:左伟伟,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

委托代理人:崔博,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12021605110002。

被告:王洪斌,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伟伟诉被告王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需要,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伟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左伟伟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