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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250号

全照广与席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全照广,席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全照广,居民。被执行人被告席大平,居民。全照广与席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席大平借申请人本息190000元,约定分三期给付,第一期60000元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60000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70000元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并承担受理费2000元及执行费935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席大平外出打工,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竹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飞

审判员 郑 鹏

审判员 张白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全雁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