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704号
原告:宋某某,女,1930年1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杨某甲,女,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怀德县。
被告:杨某乙,女,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杨某丙,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杨某丁,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杨某戊,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杨某己,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宋某某诉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宋亚芳于向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茂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