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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704号

宋某某与杨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704号

原告:宋某某,女,1930年1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杨某甲,女,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怀德县。

被告:杨某乙,女,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杨某丙,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杨某丁,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杨某戊,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杨某己,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宋某某诉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宋亚芳于向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茂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