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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二

崔海成、秦保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海成,秦保增,付新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崔海成,男,1948年11月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秦保增,男,1970年9月2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付新瑞,女,1970年2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秦保增之妻。本院在执行崔海成与秦保增、付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新瑞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付新瑞所有的位于林州市人民中路84号世纪园小区2幢2单元402号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付新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保管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非经本院同意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