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4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崔海成,男,1948年11月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秦保增,男,1970年9月2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付新瑞,女,1970年2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秦保增之妻。本院在执行崔海成与秦保增、付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新瑞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付新瑞所有的位于林州市人民中路84号世纪园小区2幢2单元402号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付新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保管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非经本院同意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