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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685号

陈国平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85号罪犯陈国平,男,1967年1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国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5年5月13日违反分监区罪犯午休规定,提前起床,影响同号房罪犯休息,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6年5月共获达标分19.4分。2016年7月5日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至203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俏

审 判 员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