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3014号原告袁素华。委托代理人曹广根,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中医院,住所地泰州市邑庙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胡炎,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新建,系该院职工。
原告袁素华与被告泰州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沙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素华委托代理人曹广根、被告泰州市中医院之委托代理人胡炎、曹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素华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32958.4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泰州市中医院辩称,手术麻醉是有创操作,对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在手术麻醉前已做了详尽的告知,患者麻醉前签署麻醉同意书,表示患者愿意接受这种麻醉方式,并能承担麻醉风险和相关并发症。患者病状与麻醉造成的损伤临床表现并不一致。××患者有××变、腰椎间盘突出。××变可以表现为腰痛,腰椎间盘突出可以引发下肢麻木疼痛。××患者有××史,高血糖可以合并周围神经病变。××患者腰痛腿麻症状应与××变和腰椎间盘突出有关,高血糖引起的周围神经病变也不能排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是主要的责任,应该根据泰州市医学会的报告作出责任比例划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袁素华因“妇检发现子宫肌瘤2年”入住泰州市中医院妇产科,既往有××史20年。入院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相关检查,入院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等,糖尿病、高血压。术前书面告知手术、麻醉方式及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患者知情并签字同意手术。××患者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经腹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阴道残端悬吊术,患者诉术中麻醉穿刺过程中左腿有电击样疼痛,并告知医生,医方未予以处理。患者术后第2天开始出现左下肢痛觉减退,活动障碍,请神经内科会诊考虑左下肢痛觉减退原因待查。予以营养神经、功能锻炼、针灸及高压氧等治疗。××患者左下肢痛觉及活动较前明显好转出院。××患者继续在被告门诊予以针灸治疗等。泰州市医学会鉴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左下肢神经、腓总神经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营养期30日、护理期90日、护理1人。
原告不服该鉴定,申请到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确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现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一致陈述,原告共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0天,由于没有要求原告缴纳医疗费,××被告没有出具住院手续。另,经向泰州市医学会咨询,泰州市医学会工作人员表示其鉴定意见上关于营养期、××患者的住院期间。上述事实,有病案资料、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费票据、营业执照、户口簿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泰州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均鉴定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江苏省医学会认为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被告虽对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庭审中提出的答辩意见,在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过程中亦已提出,江苏省医学会亦是在考虑了被告提出的上述陈述意见后作出的结论,××本院对被告的这一抗辩不予采信,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核确定为:残疾赔偿金272776.4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由于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且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护理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40000元(原告主张并未超过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439.20元、鉴定费5400元,合计人民币344615.60元。现原告按责任比例计算后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232958.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市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素华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2958.48元。
二、驳回原告袁素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5元依法减半收取783元,由被告泰州市中医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136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6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审判员 沙林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