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栓来,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盗窃罪,1996年7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1998年11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9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犯抢夺罪,2013年5月23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3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5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栓来涉嫌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栓来、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路北段汽车修理站门前,将被害人张某甲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2100元。另查明,案发后,西平县公安局柏城派出所于2016年2月24日将涉案车辆发还给受害人张某甲。
二、2016年1月4日夜,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护城河路食品厂西门门面楼过道内,将被害人田某的珠峰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9300元。
三、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护城河路北头东侧住宅楼二单元,将被害人武某的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1900元。
四、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大道贾红兔肉店楼后,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2900元。
五、2016年1月30日凌晨4时,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护城河××段东侧胖娥超市,将被害人关某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1600元。
六、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大道××饭店楼梯××处,将被害人赵某甲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500元。
七、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医院北侧××米路东,将被害人李某的宗申摩托车盗走。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仍以200元的将该车抵账收购。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2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西平县公安局柏城派出所于2016年5月6日将涉案车辆发还给受害人李某。
八、2015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办事处××涵洞东路南,将被害人王某丙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仍以500元的价格收购。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1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西平县公安局柏城派出所于2016年5月6日将涉案车辆发还给受害人王某丙。
九、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路意家宾馆后面,将被害人刘某乙的金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7500元。
十、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解放路凌晨KTV楼后,将被害人刘某丙的铃木牌摩托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500元。
十一、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锦鸿名苑小区,将被害人苗某的北京裕兴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1300元。
十二、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柏城办事处塑料厂家属院,将被害人陈某甲的绿新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1100元。
十三、2016年2月初,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路电动车大世界,将被害人刘某甲的凤祥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7200元。
十四、2016年2月份,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城中原大道天能大世界,将被害人王某丁的登冠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1200元。
十五、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水果批发市场南,将被害人赵某乙的高科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3300元。
十六、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城中原大道水沐年华足浴店,将被害人于某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1080元。
十七、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栓来窜至西平县城××大道贾红兔肉店对面的住宅楼下,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70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栓来、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金栓来、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甲、田某、武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栓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栓来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他同类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金栓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栓来、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栓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责令被告人金栓来按照审理查明的金额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
人民陪审员 王佩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