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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984号

王言言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言言,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984号原告王言言,女,1991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孙世林,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婷婷,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351168。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言言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言言立案后,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七日内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安昌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陶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