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412号原告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平。委托代理人林万霞,该公司经理。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古力围。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2053元),由原告云浮市龙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伟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温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