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郎晶华与被执行人蒋文龙、蒋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文龙、蒋德臣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郎晶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文龙、蒋德臣自动履行了(2016)吉2405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郎晶华与被执行人蒋文龙、蒋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崔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哲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