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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字第1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江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泉州江滨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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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晓利��女,住江苏省昆山市,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泉州江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壮伟。申请执行人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江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泉州江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址在鲤城区土地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晓锋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