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909号原告董卫林与被告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卫林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4200元、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16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90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童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