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944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30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5369-9。法定代表人曾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首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李兵,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素华,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朱霖,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李兵、李素华、朱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予以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廖光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