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托执字第02176-1号申请执行人刘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艳丽,女,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刘帅申请执行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艳丽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高艳丽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扎拉嘎木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