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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2176-1号

刘帅与赵艳丽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帅,赵艳丽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托执字第02176-1号申请执行人刘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艳丽,女,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刘帅申请执行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艳丽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高艳丽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扎拉嘎木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