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甲。被执行人夏某乙,籍贯、。被执行人夏某丙,籍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赔偿金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会启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唐汉刚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