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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3649号

吴庆广与傅茶玲、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庆广,傅茶玲,冯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3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庆广,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茶玲,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卫东,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吴庆广因与被上诉人傅茶玲、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庆广于2016年8月25日以其与傅茶玲、冯卫东已就借贷清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庆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庆广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上诉人吴庆广负担。吴庆广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瞿 静

审判员 王依群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