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饶绍珍,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郑芳明,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郑芳欣,女,1984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郑芳贤,女,1987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被执行人:吴厚棣,男,1949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本院在执行饶绍珍、郑芳明、郑芳欣、郑芳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厚棣在本院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广西容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42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锦波
代理
审判员 林 芸
代理
审判员 李舒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莫富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