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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1执183号之一

饶绍珍、郑芳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绍珍,郑芳明,郑芳欣,郑芳贤,吴厚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饶绍珍,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郑芳明,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郑芳欣,女,1984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郑芳贤,女,1987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被执行人:吴厚棣,男,1949年12月24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本院在执行饶绍珍、郑芳明、郑芳欣、郑芳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厚棣在本院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广西容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42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锦波

代理

审判员  林 芸

代理

审判员  李舒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莫富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