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郭海龙,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长征,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郭海龙申请执行王长征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有另案协助执行,申请人郭海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785号案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时中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
审判员 李笃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