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644号
原告:锁小丽,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锁小丽诉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锁小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锁小丽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