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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644号

锁小丽 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锁小丽,李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644号

原告:锁小丽,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莉,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锁小丽诉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锁小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锁小丽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