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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恢7号

韩金林与韩贵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金林,韩贵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韩金林,男,生于1956年3月2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韩贵臣,男,生于1963年8月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朝天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5年5月7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2014)广民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现已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文堂

审 判 员  李兴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定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