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度辽0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敦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敦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15979.05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