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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580号之一

赵治国、翁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治国,翁国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治国,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翁国春,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本院在执行赵治国与翁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建霞执行员  温志鑫执行员  闫光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