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151号原告施俊利。被告金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述红。
原告施俊利与被告金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施俊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施俊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生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鑫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