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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151号

施俊利与金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施俊利,金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151号原告施俊利。被告金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述红。

原告施俊利与被告金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施俊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施俊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生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鑫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