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东路新亚洲商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浩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新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宁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义,河南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新亚洲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批准缓交诉讼费至结案前。2016年7月25日本院再次向原告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广云
代理
审判员 付爱丽
代理
审判员 李光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雯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