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547号
原告:褚永椿,男,住吉林市。
被告:于千惠,女,住吉林市。本院受理原告褚永椿诉被告于千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褚永椿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褚永椿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于千惠名下位于吉林市龙潭区东城街道天太村九社汽配城x号楼x号网点房屋产权,产权证号:xxx号。
二、查封原告褚永椿名下×××号���型越野客车车籍。上列财产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车籍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大民
审 判 员 邵 洪
代理
审判员 胡明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籍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