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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70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与魏洪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魏洪云,王新田,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代表人曾庆敏,行长。被执行人魏洪云,女,生于1979年3月10日。被执行人王新田,男,生于1960年2月12日。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城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魏洪云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后双方协商自行达成了协议。正在履行之中。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宗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