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3934号原告武威创奇科技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桃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兴宏,系该公司销售人员。被告聂松声。委托代理人聂玉琴,系聂松声妹妹。委托代理人姜黎,系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威创奇科技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聂松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兴宏,被告聂松声、委托代理人聂玉琴、姜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威创奇科技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聂松声给付我公司饲料款2869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一直从我公司处赊购饲料,后经结算,被告欠我公司饲料款45790元,并向我公司出具欠条三张,结算后被告给我公司退回饲料114袋,每袋价值150元,共计17100元,现被告还欠我公司饲料款28690元未付。
被告聂松声辩称,我确实欠原告武威创奇科技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45790元,但后来因为原告提供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我退回了114袋饲料,总价值为17442元,另外还应当扣除560元运费及200元装卸费,原告提供的不合格饲料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和原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剩余饲料款我和原告各负担一半,我现在只给原告支付1万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聂松声一直从原告武威创奇科技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赊购饲料,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45790元,并于2014年8月3日、8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2014年10月28日因饲料质量不合格,被告向原告退回饲料114袋,每袋价值150元,共计17100元,被告还欠原告饲料款28690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聂松声向原告武威创奇科技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赊购饲料,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8690元应予支付。
被告辩称退回的饲料总价为17442元,以及应当扣除运费及装卸费,原告方对此辩称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系无据证实,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和原告就不合格饲料的赔偿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辩解理由,系举证不力,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武威创奇科技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聂松声给付饲料款2869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聂松声给付原告武威创奇科技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2869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子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