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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1158号

原告于洁诉被告谷国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1158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永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