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雒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梓辰,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旬邑县清塬煤矿。法定代表人于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旬邑县清塬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宝仲裁字第76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宝仲裁字第76号仲裁裁决书指定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党代
审 判 员 刘亚东
代理
审判员 左飞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