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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字第5434号

陈作海与孙树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作海,孙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字第5434号

原告:陈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孙树根。

原告陈作海与被告孙树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作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树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作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被告承建大许镇大许街阳光新村1号楼工程,将模板工程承包给原告陈作海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有剩余工程款未结算,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5年7月2日出具欠条“今欠陈作海工程款伍仟元整(5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陈作海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作海与被告孙树根系同村村民。2010年6月,被告孙树根将其承包的大许镇大许街阳光新村1号楼的模板工程以包清工的形式交给陈作海施工,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2013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孙树根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陈作海工人工资款伍仟元正。2015年7月2日,原告陈作海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今欠陈作海模板工程款伍仟元正(5000),该款项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陈作海与被告孙树根就原告所施工的模板工程工资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的欠条,该欠条系被告孙树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被告负有按照欠条支付原告模板工资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树根支付工资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树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作海工程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树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铭江 更多数据: